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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8
信息摘要:
信一检测环保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华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信一检测环保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做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方法(试行)》,见附件)。请根据《评价方法(试行)》,组织开展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具体事项如下。

一、工作内容

组织各地根据《评价方法(试行)》,开展市、县域水环境承载力评价。

二、工作要求

(一)2020年11月底前,根据2019年水质监测数据,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编制《XX市2019年度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

(二)2021年3月底前,选用2020年水质监测数据,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力状况评价,编制报告。

相关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三、成果应用

将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作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的基础材料,根据不同承载状态提出差异化管控措施。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联系人:姜珊、信达

电话:(010)65645453、65645457

传真:(010)65645454

邮箱:liuyuguanli@mee.gov.cn

(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高红杰

电话:(010)84918164

邮箱:gaohj@craes.org

附件: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 (试行)

一、目的和意义

评价区域水环境承载力现状,判定水环境承载状态,识别水环境污染的重点区域和时段,为进一步加强区域水污染 防治工作、建立水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提供服务和指导。

二、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基础数据获取及 成果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开展水环境承 载力评价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

(一)水环境承载力

指在一定时期内,区域水环境系统在满足水质目标要 求、保持可持续的自净能力和维持水生态健康的条件下,对区域人口、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支持能力。具有客观性、区域 性、阶段性、动态性及可调性等特征。

(二)水质时间达标率(A1)

反映评价区域内水质在时间尺度上的达标情况,是所有 断面(点位)水质时间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断面(点位)水质时间达标率指在一年内不同时期水质达标次数占总监 测次数的百分比。

(三)水质空间达标率(A2)

反映评价区域内水质在空间尺度上的达标情况,指区域 内年度达标断面(点位)个数占断面(点位)总个数的百分 比。

(四)水环境承载力指数(Rc)

定量反映水环境承载力大小的数值,将评价指标代入水 环境承载力指数公式计算获得,无量纲。

四、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

(四)《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 (试行)>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043 号)

(五)《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的若干意见》

(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七)《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环办〔2011〕22 号)

(八)《关于印发<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51 号)

(九)《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

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 号)

(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的函》(自然资办 函〔2020〕127 号)

五、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计算

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水质时间达标率和水 质空间达标率两个评价指标,反映评价区域内水质在时间和空间尺度上的达标情况。水质达标情况参照《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 行)》(环办〔2011〕22 号)中的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参 评断面(点位)水质目标以评价年水质考核目标为准,其中, 国控断面(点位)水质目标以生态环境部与各省(区、市) 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评价年水质考 核目标为准,省控和市控断面(点位)水质目标以当地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评价年考核目标为准,其他未明确规 定的断面(点位)水质目标参照受其影响最近的国控、省控 或市控断面(点位)水质目标执行。

(三)承载状态判定

水环境承载力指数越大,表明区域水环境系统对社会经 济系统支持能力越强。根据评价区域水环境承载力指数大 小,将评价结果划分为超载、临界超载、未超载三种类型。 当 Rc<70%时,判定该区域为超载状态;当 70%≤Rc<90%时, 判定该区域为临界超载状态;当 Rc≥90%时,判定该区域为 未超载状态。

六、评价要求

(一)基础数据获取

1.评价断面(点位)选取

参与评价的断面(点位),指评价区域内至少每季度监 测一次的所有断面(点位),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 断面(点位)。

2.断面(点位)归属

涉及上下游县(区)的出入境断面,均纳入上游县(区)进行评价;存在往返流的断面按照年度主流方向,确定上游 县(区);涉及两个或多个县(区)界河的断面,同时参与 所有涉及县(区)的水环境承载力评价。

3.水质指标

参与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的水质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GB 3838-2002)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 的 21 项指标,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 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 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 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4.数据异常处理

(1)缺少监测断面(点位) 若县级行政区域内没有满足评价要求的监测断面(点 位),则采用所属地级市评价结果代表该县(区)水环境承 载力评价结果。

(2)缺少考核目标 未明确规定水质考核目标的断面(点位),参照受其影 响最近的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点位)水质目标执行。

(3)缺少监测数据 因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 或常年自然季节性河流以及上游其他地区不合理开发利用 等原因导致断面断流无监测数据的,以该断面实际有水月份 的监测数据计算有关水质指标。以上情况需提供职能部门的 相关证明材料(如图片、水文资料、气象数据等)。

因断面汇水范围内实施治污清淤等引起所在水体断流 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在工程上游确定临时替代监测点位并报生态环境部核准,以该断面实际有水月份和断流月份临时替代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计算有关水质指标。治污清淤实施前应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工程实施计划,并提供工程实施的证明文件、图片资料等(包括招标合同、开工证明、清淤位置、淤泥去向、土方量、上游汇水去 向、施工期限等)。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以该县(区) 前一年水质最差断面(点位)最差月份数据计算有关水质指标。

其他非上述原因,如渗坑、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河流断 流等,导致评价区域任一断面(点位)部分月份(冰封期或 监测规定允许情形的除外)无监测数据,则以该区域前一年水质最差断面(点位)最差月份数据计算有关水质指标。

(二)成果要求

地市级行政单元编制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包括市本级和行政区域内各县级行政单元的评价结果。水环境承载力 评价报告包括前言、评价结果和结论三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1.前言

简要介绍区域基本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

简要介绍评价断面(点位)选取、水环境承载力指数计 算和状态判定结果。

3.结论

根据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总结分析不同承载状态县 (区)数量和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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