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一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公司,专业提供钢铁厂废气排放监测服务,出具钢铁厂废气排放监测报告(CMA报告)。
钢铁厂废气排放监测
1 钢铁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1.1 监测点位
钢铁厂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
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钢铁厂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钢铁厂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原料系统 |
供卸料设施、转运站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烧结 |
配料设施、整粒筛分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烧结机机头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
氟化物 |
季度 |
||
二噁英类 |
年 |
||
烧结机机尾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破碎设施、冷却设施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球团 |
配料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焙烧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
氟化物 |
季度 |
||
破碎、筛分、干燥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炼铁 |
矿槽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出铁场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 a |
自动监测 |
|
热风炉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季度 |
|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炼钢 |
转炉二次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转炉三次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
电炉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二噁英类 |
年 |
||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 a、氮氧化物 a |
季度 |
|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精炼炉、钢渣处理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转炉一次烟气、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两年 |
|
电渣冶金排气筒 |
氟化物 |
半年 |
|
轧钢 |
热处理炉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季度(自动监测 b) |
热轧精轧机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拉矫机、精整机、抛丸机、修磨机、焊接机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两年 |
|
轧制机组排气筒 |
油雾 c |
半年 |
|
废酸再生排气筒 |
颗粒物、氯化氢、硝酸雾、氟化物 |
半年 |
|
酸洗机组排气筒 |
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氟化物 |
半年 |
|
涂镀层机组排气筒 |
铬酸雾 |
半年 |
|
脱脂排气筒 |
碱雾 c |
半年 |
|
涂层机组排气筒 |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
半年 |
|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a 为选测指标。 b 燃用发生炉煤气的热处理炉排气筒须采取自动监测。 c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未发布前可以选测。 |
2 钢铁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2.1 钢铁厂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钢铁厂应按照 GB 16171、GB 28662、GB 28663、GB 28664、GB 28665、HJ/T 55 规定设置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表 2 钢铁厂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
无组织排放源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烧结、球团、炼铁、炼钢 |
生产车间 |
颗粒物 |
年(季度 a) |
轧钢 |
板坯加热、磨辊作业、钢卷精整、酸再生下料车间 |
颗粒物 |
年 |
酸洗机组及废酸再生车间 |
硫酸雾、氯化氢、硝酸雾 |
年 |
|
涂层机组车间 |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
年 |
|
注:a 适用于无完整厂房车间的情况。 |
2.2 钢铁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钢铁厂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表 3 钢铁厂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颗粒物 |
季度 |
钢铁厂废气排放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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